作者:郭潇遗失物归属制度物权法
摘要:我国《物权法》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此规定不尽合理。从我国历史上遗失物归属制度的演变、国外立法的沿革以及我国的现实情况三方面进行考察,可以得出结论:遗失物在六个月内无人认领时,在拾得人按照遗失物的价值、种类等缴纳相应税款后应归拾得人所有。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开封大学学报》(CN:41-1277/G4)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季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开封大学学报》的办刊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双百方针,立足中原,面向全国,促进高等学校科研与交流,提高教学质量,为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服务。定位于学术性、应用性、地方性。
省级期刊
人气 536437 评论 49
人气 400552 评论 51
人气 383450 评论 44
人气 363282 评论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