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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与合理原则:评美国运通案

作者:赫伯特·霍温坎普; 兰磊(译)联邦最高法院合理原则奥巴马政府反竞争行为反垄断美国运通顾客群体双边平台

摘要:一、引言:双边平台上的反垄断法适用在俄亥俄州诉美国运通公司案(“美国运通案”)1中,联邦最高法院第一次有机会明确将反垄断法的合理原则运用于双边平台上发生的涉嫌反竞争行为。该案调卷令申请请求该院考虑“禁止不合理限制贸易行为的《谢尔曼法》第1条如何适用于连接不同顾客群体的‘双边’平台。”2该案受诉行为是一种纵向品牌间限制,3旨在阻止商户引导顾客放弃使用美国运通信用卡并转而使用成本较低的其他信用卡。4这起诉讼开始于奥巴马政府时期,由司法部反垄断局和17个州联合提起。5政府在联邦地区法院胜诉,6但该判决被第二巡回区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撤销。72016年大选之后,新一届联邦政府放弃寻求调卷令,但作为共同原告的17个州提出调卷令申请。8然而,联邦最高法院颁布调卷令之后,联邦政府提交了支持原告的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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