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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证据”与协同行为的考察因素

作者:许光耀垄断协议协同行为通谋

摘要:反垄断法上创设"协同行为"一词,旨在涵盖那些无法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予以证明的垄断协议,其主要方法是根据相关市场的结构、当事人的行为方式及后果等因素进行推定,但关于这些因素的范围、类型及其各自的考察意义,尚缺乏系统的研究。美国学者波斯纳提出一系列"经济学证据"作为认定垄断协议的依据,这在反垄断法实践中很难操作,但如果将其纳入协同行为的证明轨道,则这些因素正是对协同行为进行推定时所需要依据的因素。在个案中根据这些因素进行分析时,如果发现当事人之间行为的一致性不符合正常的市场条件,尤其是当其与当事人自身的利益相违背时,则可以认定其间存在协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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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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