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福才; 刘复兴公办普通高中法人性质公法人
摘要:我国现有的法律将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划归为民法意义上的事业单位法人,该法人性质定位使公办普通高中在教育实践中遭遇到一系列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普通高中学校的多样化、特色化及可持续发展,一方面学校的民事权利和公权力不足,另一方面学校存在民事权利和公权力滥用。普通高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高级阶段,具有基础性、大众性和公益性特点,属于准公共物品,因此,确定公办普通高中法人性质应基于公法学的改革思路,将公办普通高中确立为具有部分权利能力的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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