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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贴现案件的法律启示

作者:赵秀霞 范军峰票据贴现业务法律启示银行承兑汇票无锡市崇安区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案件中国交通银行

摘要:【案情】2011年9月28日,河北省某公司(以下称乙公司)持银行承兑汇票到甲银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甲银行在审查相关材料后,按照规定为乙公司办理了票据贴现。2011年9月29日,苏州某公司(以下称丙公司)向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崇安法院)对该票据申请了公示催告。崇安法院向中国交通银行无锡支行(以下简称无锡交行,系诉争票据的承兑行)发出《停止支付通知书》。随后,甲银行依法向崇安法院申报了票据权利。2011年10月,崇安法院作出了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民事裁定书。2011年11月,丙公司向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以下称天津市某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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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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