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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提货构成诈骗

作者:袁梅; 曾连秀诈骗民事法律关系货物价值提货单经济损失不当得利保管员

摘要:宋某从一家公司开出了一张货物价值28000余元的提货单,到仓库提货后,保管员出于疏忽没有将提货单收回。宋某遂串通李某,由李某持原提货单再次提得货物。许多人认为,宋某重复提货属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取利益,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中不当得利。因而对宋某只能适用《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返还全部财物或价款。请问:该观点对吗?——柳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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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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