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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黑龙江地方邮件附加费之最》商榷

作者:张世成附加费黑龙江省邮件处理办法邮政通信邮电管理局印刷品有关事项明确指出单式

摘要:近读《中国邮史研究》2004年第1期吴福全《黑龙江地方邮件附加费之最》一文(以下简称吴文),对其中某些观点实不敢苟同。吴文说:“凭证、戳记最规范。”那么,实际情况究竟如何呢?我认为其实不然。先说凭证,何谓规范?1988年8月18日,黑龙江省邮电管理局下发的(1988)邮邮字284号《关于征收邮政通信建设附加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指出:“‘印刷品附加费收据’样式见《处理办法附样二》,该‘收据’列为业务单式目录,代号为‘内邮1101’按业务单式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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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邮博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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