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田燕刑法教义学受贿罪财物非财产性利益
摘要:在刑法教义学的框架下,深入分析受贿罪的本质法益,提出将贿赂犯罪的对象扩大至部分非财产性利益。根据性质不同将非财产性利益分为:商品型非财产性利益、非商品型非财产性利益。非商品型非财产性利益根据利益与货币的关系分为:肯定获利型、可能获利型和非直接获利型。将除了非直接获利型的其他非财产性利益都纳入财物的范围,符合严厉打击贿赂犯罪的政策要求,也可避免司法实践的混乱。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嘉兴学院学报》(CN:33-1273/Z)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嘉兴学院学报》的办刊宗旨是以特色求发展,促进学术交流,坚持思想性、学术性、地方性和规范性的统一,刊发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类学术论文。
省级期刊
人气 536448 评论 49
人气 400561 评论 51
人气 383458 评论 44
人气 363496 评论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