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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国有企业在美国民事诉讼中的国家豁免

作者:李庆明中美经贸摩擦国家豁免国有企业

摘要:在中美经贸摩擦中,中国国有企业更多地被诉至美国法院,国有企业是否享有豁免权至关重要。《美国法典》第1603条上的“外国国家”包括外国国有企业,其在美国法院被诉时有权主张国家豁免。依据《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第303条,中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与中国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应该适用中国国有企业设立地的中国法来认定。依据美国《联邦民事程序规则》第44.1条,美国联邦法院应将中国法作为外国法予以查明。中国国有企业应特别出庭抗辩美国法院的事项管辖权和对人管辖权,以免美国法院作出缺席判决。虽然中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直接控股的国有企业是独立法人,自主经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但有权依据《外国主权豁免法》在美国法院主张国家豁免。中国国有企业在美国被诉时主张国家豁免并不会导致与国家责任的混同,也不会导致其他国有企业财产被牵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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