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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撤销父母监护权条款的罅漏与完善

作者:王慧撤销监护权婚姻家庭编必要性比例性儿童后续监护

摘要:父母被撤销监护资格后将失去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无论是临时撤销还是永久撤销。都将直接导致父母子女的分离.因此撤销父母监护权措施是国家干预亲子关系力度最大、对亲子关系破坏性最强的一种方式。只有遵循必要性和比例性原则.由国家承担兜底监护责任.并在一定条件下恢复父母监护权.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当撤销父母监护权对儿童利益、父母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不必要损害。我国《民法总则》中的撤销监护权条款虽然赋予法院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对该措施的适用缺乏必要限制。在民法分则婚姻家庭编“父母子女关系”章节中.应当进一步明确撤销父母监护权的前置条件.以及国家的兜底监护责任.细化恢复父母监护权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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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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