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康林 高峙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善意买受人
摘要: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价值功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提高经济效益;它的适用范围应当限定在维持基本居住生存的住宅居民的优先购买权;它的法律性质是具有一定人身权属性的附条件形成权、期待权。有鉴于此,我国现行法中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应当修正为:限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客体的居住性质,非居住(含商业)房屋的承租人不应该享有该项权利;明确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的“合理期间”及“除斥期间”;明确出租人或第三人侵害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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