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宜培网络空间公共场所法益保护
摘要: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定的“公共场所”能否解释为网络空间,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之争。否定说基于所谓的“体系性”要求,进行简单的形式解释,却忽视了法益保护的目的要求。部分罪名中的公共场所可以包含网络空间。属于公共场所的网络空间可能因罪状设置被排除在外,而仅限于私人间的网络空间也有可能被解释为公共场所。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从公共场所的视角切入,具体罪名具体考察,符合扩大解释、体系解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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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警察学院学报》(CN:36-1316/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主要报道中国警务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公安工作改革与发展提供理论参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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