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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毒后即将取得行为的刑法定性

作者:赵正武犯罪未遂着手实质客观说

摘要:对于购毒后即将取得的行为,定性为非法持有罪的未遂较之无罪说与预备说更为合理。应承认实行行为的开始与着手的分离现象,摒弃形式客观说,以对法益的实质紧迫危险认定着手,以此建构非法持有罪未遂形态的理论空间。司法实践对于非法持有罪在快递交货方式下的着手认定过于提前,实质上其对法益侵害的危险与传统交货方式并无本质差异,二者应采用具有一致性的着手认定,以行为人为取得到达交货现场为着手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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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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