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童云峰商业秘密重大损失披露使用主观罪过
摘要: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刑法体现,其中“商业秘密”属性除了传统意义上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外,还应当加入“合法性”,将某些企业持有的非法性经营机密排除出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秘密”定义修正中已有体现。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标准“重大损失”包含商业秘密自身价值损失,合乎司法解释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责任要件只能是故意,《刑法》219条第二款关于“应知”的规定并非属于过失犯罪的“应当预见”,而应当理解为“推定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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