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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刑法规制研究

作者:童云峰商业秘密重大损失披露使用主观罪过

摘要: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刑法体现,其中“商业秘密”属性除了传统意义上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外,还应当加入“合法性”,将某些企业持有的非法性经营机密排除出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秘密”定义修正中已有体现。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标准“重大损失”包含商业秘密自身价值损失,合乎司法解释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责任要件只能是故意,《刑法》219条第二款关于“应知”的规定并非属于过失犯罪的“应当预见”,而应当理解为“推定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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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CN:36-1316/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主要报道中国警务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公安工作改革与发展提供理论参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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