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考试作弊”类犯罪司法边界之厘定

作者:李腾国家考试组织行为

摘要:《刑法修正案(九)》对考试作弊行为予以明确规定,但立法的修改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系列问题。“考试作弊”类犯罪适用对象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从应然层面应当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考试排除出该类犯罪的规制范围,但从实然层面而言应当对“法律”作广义理解,不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还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法律性文件,该冲突解决的出路在于通过《考试法》的出台来对各类考试性质进行明确规定。对于组织考试作弊中的“组织”行为应当界定为“行为人采用招募、引诱等手段,策划、安排3人以上实施考试作弊的行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属于组织考试作弊罪行为方式之一,因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属于“非组织型考试作弊”。在两罪法定刑完全一样的前提下,对于非组织型犯罪应当进行更加严格的解释。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CN:36-1316/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主要报道中国警务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公安工作改革与发展提供理论参考等。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