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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偷录视听资科的证据资格合法性问题初探——以“卡兹诉合众国案”和“天津寇某某受贿案”为分析对象

作者:龚颖欣; 李尧刑事诉讼偷拍偷录视听资料证据资格合法性

摘要:1996年《刑事诉讼法》将视听资料纳入几大证据种类,在我国首创了独立于物证、书证以外的高科技证据种类划分制度。然而,在不断发展的司法规范进程中,视听资料证据的使用渐渐萌生出诸多问题。而被注上“非正常录音、拍摄”和偷拍偷录手段获得的视听资料,则其证据资格的法律规范是否完整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从“卡兹诉合众国案”和“天津寇某某受贿案”两个个案入手,将我国《刑事诉讼法》与《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及相关判例法从偷拍偷录视听资料证据资格合法性的主体、手段、罪名范围以及相关程序四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发现,我国关于证明偷拍偷录视听资料合法性的开示程序是可选择性的,同时,在某些情况下收集该类证据存在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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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CN:36-1316/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主要报道中国警务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公安工作改革与发展提供理论参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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