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博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当危险性具体危险犯公众性罪刑法定
摘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案件近年来不在少数,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但其中部分判例是对此罪的滥用。从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解释学方面看,把握此罪的构成要件的重要性是不言自明的。从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相关判例可以分析探讨此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危险方法的认定和公共安全的认定。司法实践应始终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不能任意扩张此罪外延,进行扩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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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警察学院学报》(CN:36-1316/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主要报道中国警务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公安工作改革与发展提供理论参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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