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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型犯罪中“持有”的性质及表现形式

作者:袁学亮持有行为作为独立行为

摘要:"持有型"犯罪自设立以来,关于行为与状态,作为、不作为与独立行为说的观点引来了诸多争议。状态说单纯从自然状态出发,排除了主观意思,失之片面;行为说结合了主观意思和客观状态,符合刑法犯罪构成要件;作为说拘泥于外在作用力,造成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混同;不作为说虚构刑法典之外的法律义务,有失法定性;独立行为说符合形式逻辑排中律和同一律的要求,亦是独立于禁止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之外的刑法规范处理要素中的授权性规范的应有之义。因此,"持有"的性质应当认定为"行为",表现形式则应认定为"独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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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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