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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抢劫罪的“其他方法”

作者:赵运锋抢劫罪其他方法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先前行为

摘要:抢劫罪的“其他方法”是刑法分则中抢劫罪的客观方面。由于“其他方法”的内涵和外延相对宽泛和模糊,导致司法界和理论界对抢劫罪的犯罪形态及“其他方法”的理解上出现了分歧,例如犯罪着手应如何认定、利用自己和他人的先前行为应如何定性等。罪行法定原则要求应将“其他方法”予以明确和细化。目前,细化的最好途径不是采取立法和判例,而是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和细化“其他方法”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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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CN:36-1316/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主要报道中国警务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公安工作改革与发展提供理论参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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