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姚瑶企业组织形式合伙人有限合伙商业组织中国份额需求立法比较解散主体范围
摘要:有限合伙是一种重要的商业组织形式,基于其自身的优势和企业组织形式多样化的需求,其存在极具必要性.我国尚未有统一的有限合伙立法,仅有的一些地方性立法中的规定并不足以构建完整的有限合伙制度,与国外相关立法比较,无论是适用领域抑或合伙人主体范围皆为有限,在责任承担、份额转让及新合伙人加入等问题的规定上也存在很多不尽合理之处.为适应有限合伙的发展壮大或避免企业解散,应允许其进行组织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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