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袁明圣台湾省大法官解释制度司法解释司法体制司法权司法院审查制度
摘要:现行于台湾地区的大法官解释制度,初设于1947年,主解释"宪法"及"法令"之责.设立之初,其功效并不十分明显,然经数十年之发展与演变,大法官会议不但可行"宪法"与"法令"之解释权,更可组成"宪法法庭"审理政党违宪案件,成为台湾地区政治法律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在世界各国家和地区的政治法律制度中,可谓是独树一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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