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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医药费赔偿,四大误区需提防

作者:杨学友医保用药人身损害赔偿交通肇事强制性规定非处方赔偿金额侵权人保险合同民法通则赔偿责任

摘要:交通肇事以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难免会遭遇保险公司的种种不予赔偿的理由。那么,法律究竟是怎样规定的呢?下面案例告诉我们,在交通事故医药费赔偿中,有四大误区需提防。误区一:非医保用药不予赔偿?案例:郑大爷被王某驾驶的货车撞伤后治疗18天,共支付医疗费13 866.11元。保险公司认为,其与王某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约定,保险人有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核定人身伤亡赔偿金额的权利,该条款是双方依法达成的合意,并未违反任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有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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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与运输

《交通与运输》(CN:31-1476/U)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交通与运输》致力于城市综合交通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和管理的探索与交流。杂志定位高级科普。被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评为“中国期刊方阵(双效)”期刊,为“中国优秀期刊(遴选)数据库收录期刊”、“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收录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收录期刊”等,被国家图书馆等单位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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