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红; 陈晖政府收费乱收费行政收费法
摘要:政府收费与乱收费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政行为。政府收费作为国有资产的一种取得方式,可分为调节性收费、矫正性收费、补偿性收费三类,它们是有合理的存在基础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逐步把政府收费纳入法治的轨道,其基本途径是通过制定《行政收费法》,并通过该法的调整来实现政府收费行为的法治化。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CN:10-1067/Z)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季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主要刊登交通管理科学以及相关学科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文章,旨在促进交通管理科学的发展,热忱欢迎本院教职工、学员以及交通系统的教育工作者、科技工作者和中、高层管理干部踊跃赐稿。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