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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事主体资格与当事人能力的分离看我国其他组织的特殊性

作者:邱曼丽民事主体资格当事人能力其他组织非法人团体

摘要: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在《民法通则》中未作明确规定,但其当事人能力却为《民事诉讼法》所肯认。其他组织足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民法学界亟待澄清的问题。文章从其他组织的特殊性着手分析,得出其他组织既无民事权利能力,亦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结论,以期为其他组织民事主体资格与当事人能力的分离提供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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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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