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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政府规制 完善高速公路特许经营制度

作者:潘颖; 徐海成特许经营制度高速公路政府规制广告经营权投资主体行政许可经济组织服务设施

摘要:对于高速公特许经营的研究一直在继续,从根本上看,现行体制下,国家仍属于高速公路的惟一投资主体和所有者,但是经过政府的特别行政许可,国内外经济组织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便可以通过投资建造高速公路取得一定期限内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以及沿线服务设施的经营权,或者是通过投资受让已建成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的收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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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企业管理

《交通企业管理》(CN:42-1302/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交通企业管理》始终坚持为交通运输行业、交通运输企业服务的办刊宗旨,树立创新思想,不断提高办刊工作水平,在推进交通企业深化改革强化管理、推进国内交通运输市场的建设与发展、提高交通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等方面努力发挥媒介作用,交流经验、思路,传递信息,探讨问题,受到了全国各地广大读者的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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