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哥嫂失踪,我能否动用哥嫂财产抚育其女儿

作者:张淑燕哥嫂财产失踪人财产代管人抚养人抚养费

摘要:3年前,我哥嫂因登山一去未归,留下4岁的女儿小月。因我有一儿小丁与小月年纪相仿,故小月在哥嫂失踪后一直由我和妻子照顾。半年前,我们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经公告未获我哥嫂下落,遂宣告我哥嫂二人失踪,并指定我为财产代管人,我哥哥的女儿小月也由我抚养。3年来,我抚养小月均未动用哥嫂财产。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月刊)创刊于1983年,由浙江省妇女联合会主管,浙江省妇女联合会;浙江省家庭教育学会主办,CN刊号为:33-1043/G4,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家庭教育》杂志汇集了国内家庭教育的专家,致力于让孩子了解家长,让家长了解孩子。杂志不但解析了孩子的成长变化,而且为家长提供了教育策略和教育方法。是教育孩子最佳的参考手册。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