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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证券金融公司模式选择的研究

作者:薛春芳中国证券市场金融市场公司模式证券信用交易客户保证金证券公司国家经济安全资金账户

摘要:引子 作为调整中国证券市场的最高法律性规范,《证券法》不允许中国开展证券信用交易,该法第35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第36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第141条规定:“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账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人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账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为了抑制金融市场的过度投机,维护金融稳定,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上述法令规定了我国证券市场禁止进行信用交易,但随着经济形势和金融市场的发展,这些法律现在看来已经过时了,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银行资金违规入市的事件屡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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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经济研究

《集团经济研究》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旬刊,自创刊以来,成为企业集团与企业集团之间、企业集团与政府之间、企业集团与市场之间、企业集团与相关科研机构之间学习、交流、沟通和合作的桥梁。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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