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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方税权的配置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系

作者:刘全顺; 魏俊; 张献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地方税权税权配置分税制改革20世纪80年代地方财政收入税收立法权税收手段

摘要:党的十六大提出,我们要在本世纪头20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即到2020年,我国经济总量比2000年翻两番。为了实现这一宏伟目标,必须注意发挥和运用税收手段。税收是保证国家机器运转的经济基础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城乡人民生活改善息息相关。1994年我国实施了分税制改革,经过7年的运行,不仅初步建立了税收的分级征收和分级管理的制度,使我国税收管理体制由中央高度集权制逐步地向地方适当分权方向发展,从根本上克服了在20世纪80年代有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建立起来的税收制度的某些局限性,而且也保证了我国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同步增长。但是,由于94年的分税制改革在许多方面继承了包干制下的分权原则,虽然在很大程度上赋予了地方政府加强征管、扩大税基的动力,但是从制度框架的角度来看,目前的分税制还远没有达到完善的地步。其突出的表现就是税权配置的失衡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若干矛盾,这些矛盾主要表现为:税收立法权的高度集中与地方积极性之间的矛盾,政府部门独揽税收立法权与税制稳定性之间的矛盾,征管权与收入权之间的矛盾以及征管权与政府资源之间的矛盾。这不仅关系到一个完善的财税体制的建立,而且关系到中国政治体制的架构。这些矛盾如果得不到解决,不仅不能很好地克服区域经济的不协调问题,影响地方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充分发挥,而且不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整体实现。因此,充分认识和了解地方税权的合理、有效配置与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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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经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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