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冯江红银行经营模式商业银行发展趋势分业经营制度证券投资业务投资银行混业经营北欧国家银行制度
摘要:一、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 1933年美国通过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中规定:银行分为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属于投资银行经营的证券投资业务,商业银行不能涉足,其后,美国又在相继颁布的法案中强化和完善了职能分工型银行制度,这种经营模式我们称之为分业经营,随后,日本、英国等国家也相继实行了分业经营制度;相对于“分业经营”的“混业经营”是指,商业银行既可以从事各种期限的存款、贷款等传统业务,也可以从事投资、信托和保险等业务,亦被称为全能模式,这一经营模式被德国、瑞士以及一些北欧国家普遍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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