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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体罚行为之归因与对策

作者:王晓戎中小学教师变相体罚教师教育中小学生法律责任义务教育法教育实践教育法律意识教育事业长期存在

摘要:体罚,作为一种具有严重病理的教育方法或者手段,在现今的大多数国家里都被宣布为非法行为。尽管现行法律明文规定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但各地的体罚现象有增无减,花样也不断翻新。除原有的罚站、打骂、罚跑、罚抄、罚跪、罚爬、罚劳动等形式外,还出现了罚吃大便、罚吃苍蝇等形式的体罚。1986年我国颁布的《义务教育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禁止体罚学生。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律责任规定,对于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教师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然而在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教育实践中仍然长期存在着体罚现象,而且有的还相当严重,给学生的身心造成严重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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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书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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