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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李庄案二审看辩护律师的独立性

作者:万毅李庄案律师辩护独立

摘要:当前,辩护人作为一独立、自主的司法单位的地位,已经在各法治国家立法中获得普遍肯认,由此出发,辩护律师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利益,有权在被告人意思表示之外展开独立辩护,而不受被告人意思表示的拘束。但是,辩护律师独立辩护的原则亦非绝对,辩护律师只能就其固有权利行使独立辩护权,且只能在忠实于被告人利益的前提下展开独立辩护。在“李庄案”二审程序中,辩护律师在被告人认罪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坚持作无罪辩护的行为,因为出庭辩护权属辩护人固有权利,且该辩护意见实质上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因而并不违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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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CN:32-1562/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一直努力为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提供理论支持。本刊立足于大胆的探索和实践,从学术的角度研究现实问题,力求以宏观的批判的眼光审视中国现代化进程中重大的学术理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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