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厅直生产管理条例项目法人工程施工工程勘测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机构
摘要:<正>苏水规[2014]6号各市水利(水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执行与监督工作,保证本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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