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行为实施办法江苏省环保厅环境管理水平治污设施环保管理突发环境事件环境管理制度
摘要:<正>苏环发[2009]23号2009年7月31日江苏、上海、浙江各市(区)、县(市、区)环境保护局:为加强长江三角洲地区环境保护合作,共同提升区域环境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并结合长江三角洲地区环保工作实际,我们联合制定了《长江三角洲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暂行)》和《长江三角洲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评价标准(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要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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