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局房地产开发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局税务分局主管税务机关成本对象预提公
摘要:<正>苏国税发〔2009〕79号2009年4月27日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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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CN:32-1804/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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