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办法城镇土地使用税一条根直属单位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局税额标准外国企业适用税额
摘要:<正>苏政发[2008]26号2008年3月19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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