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征收节能减排污水处理费经济贸易委员会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规定
摘要:<正>苏价费[2007]206号2007年6月19日各市、县(区、市)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环境保护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06]92号)精神,并报经省政府同意,从2007年7月1日起,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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