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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知

农村五保供养五保供养对象社会保障制度五保供养制度直属单位生活水平五保老人基本生活权益

摘要:<正>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国务院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完善我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确保全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随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提高,特作如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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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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