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暂行规定信访事项渎职行为集体上访信访人越级上访信访突出问题信访活动上访事件
摘要:<正>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关于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强化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信访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对象:在信访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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