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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保障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劳动与社会保障高校学费公办民助书面申请开除学籍

摘要:<正> 各市物价局、教育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权限。民办高校学费和住宿费的制定和调整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市、县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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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CN:32-1804/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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