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颖中国实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发行额法定准备金国币民国政府及已发行银行中央银行
摘要:<正>1935年11月3日,民国政府财政部公布了发行法币的布告,宣布从本年11月4日起,以中央、中国、交通三个银行发行之钞票定为法币(后在1936年1月20日,民国政府财政部公布,中国农民银行发行之钞票与法币同样行使)。除上述银行外,曾经民国政府财政部核准发行之银行钞票现在流通者,准其照常行使,其发行额即以截止11月3日流通之总额为限,不得增发,由财政部酌情限期逐渐以法币换回,并将流通总额之法定准备金,连同已印未发行之新钞及已发行收回之旧钞,悉数交由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保管。所有完粮纳税及一切公私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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