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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征收中的法律主体行为分析

作者:温晋锋 李芬农地征收法律主体行为分析新农村建设农村基层组织利益格局被征地农民价值体现

摘要:农地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对于不同的法律主体.其利益价值体现不同。农地征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地方政府、农村基层组织、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农民。在征收利益格局下,不同的法律主体表现出不同的利益倾向和选择。规范农地征收行为.实现制度创新,必须基于各类行为主体的不同的特征。无论三农问题还是新农村建设.都必须构筑以保护农民权益为基础的利益表达和参与机制.并在操作中拒绝形式主义.才能实现国家新农村建设的伟大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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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村经济

《江苏农村经济》(CN:32-1046/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江苏农村经济》坚持为“三农”发展服务的办刊方向,聚焦农村改革、透视农业发展、关注农民生活,是宣传政策的阵地、交流工作的平台、传播信息的渠道、展示成果的窗口,是有关领导、农村基层干部、科研与教学人员等“三农”工作者必备的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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