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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社会保障性

作者:李少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社会保障性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流转模式

摘要: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等一切农业生产经营者依照承包合同和法律规定取得的对农村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村集体使用的土地(指耕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进行占有和以养殖、种植或畜牧为生产方式从事养殖业、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主经营而获得收益,并依法处分的一种权利.它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一项新型的经济权利,自该概念在相关政策和法律文件中出现以来,引起了我国众多学者的争论,法学研究者大多将土地经营承包权纳入民事权利的角度探讨其法律性质,形成债权说、物权说我折衷说三种主要学术观点.本文试图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社会保障性进行探讨,为全面认识土地的经营权的性质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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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村经济

《江苏农村经济》(CN:32-1046/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江苏农村经济》坚持为“三农”发展服务的办刊方向,聚焦农村改革、透视农业发展、关注农民生活,是宣传政策的阵地、交流工作的平台、传播信息的渠道、展示成果的窗口,是有关领导、农村基层干部、科研与教学人员等“三农”工作者必备的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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