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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用费分配纠纷解难

作者:吕群农村土地征用费集体土地分配纠纷

摘要: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的大量征用,因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而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加,并表现出不同往日的特点 被告主体多样化.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袭原有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政社合-模式,村与村内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原生产大队与生产队之间因地位不平等,存在着相互之间争夺土地补偿费的现象.因此,此类纠纷被告主体多样化,有以村为被告的,也有以村民小组为被告的,甚至有的以村和村民小组为共同被告.在以村为被告的案例中,有以村民委员会为被告的,也有以村经济合作社为被告的;在以村民小组为被告时,有以村民小组为被告,有以生产合作社为被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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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村经济

《江苏农村经济》(CN:32-1046/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江苏农村经济》坚持为“三农”发展服务的办刊方向,聚焦农村改革、透视农业发展、关注农民生活,是宣传政策的阵地、交流工作的平台、传播信息的渠道、展示成果的窗口,是有关领导、农村基层干部、科研与教学人员等“三农”工作者必备的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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