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宏治民事诉讼民事审判制度唐代
摘要:唐代虽没有形成严格意义上的民事审判制度,但因大量民事案件的出现,民事审判活动已悄然开始。唐代对民事案件的审理,由下而上,对当事人可传唤、禁身,当事人可自我辩护;民事案件的判决,一般都在州县基层解决,判决的依据除国家制定的律令格式外,也尊重民间习惯、风俗;在唐代已出现了民事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可通过强制方式执行;对一般民事纠纷,可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调解成为最具中国特色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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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警官学院学报》(CN:32-1704/Z)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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