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中秋西方法律个人本位法律本位
摘要:西方法律本位大体经历了从氏族到个人再经上帝/氏族到个人的三次变迁.其特点是愈益非集团化,也即个人本位化.它是通过个人权利/权力在法律上对各种团体形式的集团权力/权利的挤压、否定和部分替代来实现的,表现为个人本位与集团本位在法的支点上的不停转移.概括这一特定的历史现象,即是梅因所说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从权利法哲学的角度来审视这一现象,它无疑也是一场人的解放与人权展开的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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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警官学院学报》(CN:32-1704/Z)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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