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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等学校专业判断权法律规制的法理证成

作者:姚荣公立高等学校专业判断权学术自由法律规制法理证成

摘要:公立高等学校专业判断权作为根植于学术自由的微观公权力,本质上是一种包含公权因素的学术自治权,属于大学自治权的"核心领域"。公立高等学校专业判断权的行使,既因法益平衡要求而需特殊适用法律保留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比例原则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恪守"最低限度的行政法治";又基于学术自由内嵌的民主胜任与沟通自由属性,确立特殊优位与合作强制原则,培育和建构大学自治秩序,倡导"任务导向型互动式法权治理"。公立高等学校专业判断权法律规制的法理证成,将为其良法善治提供理想图景、反思依据和实践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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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教

《江苏高教》(月刊)创刊于1985年,由江苏省教育厅主管,江苏教育报刊总社主办,CN刊号为:32-1048/G4,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江苏高教》立足江苏,面向全国,坚持实施精品战略,认真切实把握实践应用和学术研究之间的结合点:一方面,准确把握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脉搏,及时反映高等教育领域中的新思路、新动向,为高等教育管理决策和人才培养提供参考作用,另一方面,始终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促进高等教育理论研究和学科的成熟与发展,具备了较高的学术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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