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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环境法中人为环境的界定

作者:张峻岭环境法人为环境界定

摘要:人类的生存环境包括自然环境与人为环境,但目前环境法对于人为环境还没有作出界定。分析了当前环境法对人为环境难以界定的原因。试用调整论和生态学的观点,探讨环境法界定人为环境的可能性;明确了必须在法律上赋予人为环境以生态环境地位,才能对人为环境要素实施有效的环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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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报》(CN:32-1082/G4)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江苏教育学院学报》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双百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学科基础理论研究,交流科技成果,促进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发展,为教育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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