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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培训班在南京举办

作者:邵振琦城市规划行政城乡规划城市规划学国务院法制办地方法规规划编制单位日经强制执行日至行政

摘要:<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已于2007年10月28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准确理解法律条文、更好地学习和掌握《城乡规划法》的精神,由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委托中国城市规划学会主办,江苏省城市规划学会承办的第三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培训班于2008年1月11日至12日在南京举办。来自全国各地和省内城市规划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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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城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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