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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新规定与商业银行应对之策

作者:陈福录民事诉讼法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商业银行

摘要: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第195条明确“抵押权人可直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专门设立“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进一步从程序法角度对此项制度作出规定,但这些规定无论从条文数量还是具体内容上来看,都显得较为笼统,使该制度缺乏可操作性。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新同法解释》)对相关条款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本文试对新规定进行诠释,并就商业银行应对之策提出几点建议,以期对商业银行正确适用新规定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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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纵横

《金融纵横》(CN:32-1564/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金融纵横》杂志定位于学术研究与实务探讨相结合,侧重于围绕金融中心工作,反映经济金融理论与探索成果、宣传与诠释重大经济金融政策、探讨与指导金融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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