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曹明哲债券预期违约合同解除
摘要:对于投资者基于发行人预期违约而提起的提前解除债券合同并返还本息的诉讼,司法裁判面临着投资者保护与发行人期限利益保护的价值平衡问题。发行人是否构成预期违约不应一概而论,应依募集说明书中的条款规定、发行人是否兑付已到期利息、发行人其他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特定债券中的特定因素等具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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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研究》(月刊)创刊于2012年,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主办,CN刊号为:10-1052/F,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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